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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100.12.28基秘字第389號函釋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其他審計準則公報中有關「外勤工作完成日」,係指不早於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日期,所稱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包括組成財務報表之所有報表均已編製及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並自發布日起開始適用。

依該解釋函規定,「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於國內之一般情況為董事會,如為季財務報表之核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則依受查者公司內部制度執行。應從其規定辦理。

據此,自100.12.28起,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不應早於下列日期:

一、                法令明定財務報表應經董事會通過者(例如,公司之100年度財務報告及公開發行公司101年半年報),報告日不得早於董事會通過自行編製財務報表之日;
二、                法令無明確規定者(例如,上市櫃公司101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報),則回歸公司治理精神,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決定公司承認財務報表並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之日。

公司應注意事項:

一、                集團企業:
1.          母公司係依據子公司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入帳:
Ø   子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依法令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故子公司通過年度財務報表之董事會必須早於母公司董事會;
Ø   子公司期中財務報表若僅係為母公司期中財務報表需要而出具,則回歸公司治理精神,依該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決定。
2.          母公司係依據子公司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Reporting Package入帳:
Ø   回歸公司治理精神,依該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決定,例如若子公司簽署該Reporting Package客戶聲明書者為董事長,則董事長可能為子公司Reporting Package之「有權承認者」。此時,因子公司提供母公司Reporting Package時尚未出具正式之財務報表,故子公司通過年度財務報表之董事會可能晚於母公司董事會。
二、                董事會程序:
1.          若「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為董事會,則可於同一董事會併案處理或分為二案:
Ø   若併案處理,以年度財務報表為例,公司董事會案由可為「通過本公司自行編製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0年度財務報表」;
Ø   若分為二案處理,以年度財務報表為例,則董事會應先通過「本公司自行編製之100年度財務報表」,下一案再通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00年度財務報表」。
2.          若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者,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規定,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程序如下:
Ø   須先召集審計委員會通過公司自行編製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並提董事會決議後,再另行召集一次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依據法令規定精神應依此方式處理,惟證期局已表示將另外研議是否可採行較為簡便之方式處理)
Ø   若為季財務報表,因目前法令並未要求須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故回歸公司治理精神,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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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里斯王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